辽宁房地产税收新规昨“亮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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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3:44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日报讯6月7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三部门联合出台了《辽宁省房地产税 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让辽宁省房地产税收“新政”透了亮。房税新政出台,老百姓最关注的莫过于“什么样的房子可以 享受免税政策”?记者昨天对此进行了采访。 普通与非普通住房120平方米是界线
《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进行了严格划分。 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 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三项条件。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住房转让环节有六大调整 -转让普通住房可免营业税 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营业税收政策: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 当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相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转让非普住房营业税有新规 6月1日以后,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 额征收营业税。 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 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购买期未满2年销售全额征税 6月1日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界定购房时间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承受非普通住房契税不优惠 个人承受普通住房,继续执行契税优惠政策,个人承受非普通住房,从6月1日起,不得减免契税,辽建发[199 9]117号有关减免契税政策停止执行。住房权属变更程序严格 变更程序:转让方持产权证及复印件、转让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各级地方 税务(财政部门在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的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并开具《转让销售不动产专用 发票》;同时由受让方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在上述征收窗口缴纳契税。如合同签订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税款。 住房转让双方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凭证和《转让不动产专 用发票》;对未出具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三部门合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通报住房平均交易价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于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通过市级党报和电视台向社会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容积率1.0以下住宅清单10日前提供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2005年5月31日前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在6月10日前一 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同级地方税 务、财政部门。本报记者赵国清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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