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公款六万仅“严重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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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4:20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讯村支书占有公款6.5万元达3年之久,后经群众多次检举才被追缴,然而乡党委和纪委却以“积极退款、积极纠正”为由,仅给予村支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几天,肥东县响导乡赵集村部分群众认为这个处理决定过轻。 今年4月以来,该村部分群众联名举报赵集村村支部书记赵某某经济问题。经乡纪委核查,2002年7月,赵某某在修建赵集中心街水泥路面时,实际用款6.7万元,但赵某某先后
在查清事实后,6月1日响导乡党委决定给予赵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赵集村部分群众闻讯后表示:赵某某将公款已占有3年,应视为贪污罪,且公款是在被查后纠正,又不是主动上交。而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明文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6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响导乡党委对赵某某从轻处理依据何在? 据悉,此事已引起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的重视,责成肥东县纪委要在“事实、定性、文字上严格把关”,并将处理结果上报。 (本报记者)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