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分投档的录取照顾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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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6:22 每日新报 | ||||||||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和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2、烈士子女,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线下 10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者,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此类考生在报考其他院校时,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线下10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院校调档分数线下 5分以内,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5、根据教育部规定,对参加北京大学等53所高等学校组织的艺术特长生测试并合格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达到我市划定的招生院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时,由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6、根据教育部规定,对参加北京大学等高等学校组织的自主选拔录取并入选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达到我市划定的招生院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时,由院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上述六种降分投档录取照顾政策,由招生院校在调档前提出是否采用,并由招生院校决定录取与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