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实施办法草案征意见 漏报重大气象要究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7:12 新华网 | ||||||||
如果因为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昨天,《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发表自己的看法。 气象预报统一发布
草案规定,除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漏报追究责任 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色预警灾害气象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该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和等级,制作并发布蓝、黄、橙、红四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在机场、火车站、主要交通干道、旅游景区、繁华地区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设施。(记者贾中山孟环)(责任编辑:孙佳悦)(来源:北京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