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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就更名反渎职侵权局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21:3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记者杨维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有的已经更名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记者8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

  问:检察机关内设渎职侵权检察机构为什么要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答: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必须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切实加大力度。而检察机关这一重要职能是由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承担的,加强这一职能部门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可加大对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

  问:为什么要选择反渎职侵权局这个机构名称?

  答:确定这个名称主要是从几方面考虑:第一,反渎职侵权局这一名称更能体现职责、名称的一致性,与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一致起来,更能显示检察机关两大侦查职能,有益于加强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管理,有利于侦查一体化建设,有利于排除干扰和阻力。第二,机构名称更具合法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设立机构更应体现机构名称的法制化,使名称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内涵外延更具科学性,便于人们理解。更名反渎职侵权局以后,更有益于检察机关这一职能的宣传,有益于对渎职侵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广泛的支持。

  问:更名后的反渎职侵权局在机构设置、力量配备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反渎职侵权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内设机构、配齐配强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在现有四个内设机构的基础上,已经增设了“侦查指挥协调办公室”。这个内设机构在高检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渎职侵权犯罪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重庆綦江大桥垮塌事故、广西南丹透水事故、安徽阜阳伪劣奶粉事件等案件成功查办的经验表明,一些案情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跨省市的案件和需要配合中央调查组查处的案件,都需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挥协调。省级以下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内设机构方面也要强化;特别是要强化分州市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指挥协调功能,有利于其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主体作用的发挥。

  问:成立反渎职侵权局对推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有何积极作用?

  答:机构建设是全面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组织保障。机构更名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而是通过更名设局,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力度;进一步扩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增强人民群众与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信心;进一步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整体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能力;进一步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

  早在1997年,湖南省检察机关在省委领导和支持下,全省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设局,并健全机构,配强人员,改善装备,从而开创了该省渎职侵权工作的新局面。自1998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去年底,浙江、湖北检察机关也统一更名设局,并在人员、装备、经费上给予保障,激发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今年1月至4月,湖北省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同比上升了25%。我们相信,成立反渎职侵权局必将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问:成立反渎职侵权局后在推动工作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和行动?

  答:一是提高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反渎职侵权局职能、掌握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更好地举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

  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每个时期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情况,确定侦查工作重点,使惩治与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更加符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符合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符合国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三是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突出查办大案要案。统一设立反渎职侵权局,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管理,有利于侦查一体化建设、有利于排除干扰和阻力,有利于形成合力查办大案要案。

  四是以办案为中心,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加大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坚持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工作要求,把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五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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