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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出台《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1:30 大江网-江西日报

  大江网讯[江西日报] 记者胡勇飞报道:经多方论证和听证,并经省政府批准,《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于6月7日发布,将于30日后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次制定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相关法规,将有效保护劳动者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

  据了解,《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工资能升能降的分配机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水平。解决了企业主任意压低工资,甚至不论经济效益好坏,只支付最低工资的问题,建立起与经济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

  《规定》扩展了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的空间,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工会应当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还明确规定了有关最低标准,使双方在协商工资时有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必要的规范,强化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平等协商地位。《规定》明确了工资的基本概念和拖欠工资的界限,规定用人单位除遇到不可抗力外,不得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要向本单位劳动者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规定》要求对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为从源头上、制度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规定》建立了工资保障金制度。针对一些企业违反规定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合格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而屡屡发生包工头卷款而逃或者欠薪不发的情况,规定了总承包方(发包方)应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进一步明确了总承包方(发包方)的责任。《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责任,规定了对劳动者的经济赔偿。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劳动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赔偿金。《规定》要求,对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并予以公布。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从而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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