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胎儿性别选择进行限制 禁止选择性别堕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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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3:3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赵君辉)昨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草案》对申请再育、对涉嫌违法生育者进行技术鉴定、在城镇工作或生活的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等多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禁止选择性别堕胎
《修订草案》设立专章对胎儿性别选择进行限制: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修订草案》还规定: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的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涉嫌违法生育须配合鉴定 现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表明存在违法生育可能,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的,当事人应当配合。”《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将该项修改为:“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经调查仍不能确定的,可以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因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同时,在对应的处罚中,《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罚款由五千元,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