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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察执法 严禁下罚款指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4: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 (王玉华记者张元龙)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令192号颁发,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全国首个以省政府令出台的建设监察法规,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建设监察执法行为。全省各市建设监察队伍执法均将照此执行。

  据介绍,此次规定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建设监察执法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县级以上建设监察执法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
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等,建设监察队伍可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等行政执法活动。

  今年8月起,建设行政处罚,全省将统一制作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建设监察罚没收入将上缴同级财政,不得下达罚款指标。根据规定,建设监察执法可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

  同时,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对全省建设监察人员的身份性质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按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同时要求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和建设监察证。

  该规定对建设监察行政执法的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建设监察执法人员不能随意没收东西,即使收也是叫“保存证据的措施”,应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但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妥善保存。

  该法规还规定,不具有法定依据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建设监察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建设监察人员依法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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