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碰撞”5部中国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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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4:1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记者8日专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汇佳律所的邱宝昌律师。邱律师表示,雀巢在事发后的种种表现不能令中国消费者满意,比如“只换不退”的单方声明,就无形中减小了己方的责任,剥夺了中国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退货和赔偿的权利。邱宝昌历数了雀巢与中国数部法律法规的“碰撞”行为。碰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碰撞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碰撞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碰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碰撞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