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陕记者韩宏报道
本报西安6月8日专电去年11月28日,本报第二版曾以《26条生命在瞬间消失》为题,报道了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开往上海的大客车在108国道西安市周至县境内翻入路旁深沟,造成26人死亡、46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就在“11·27”车祸发生半年后的今天,记者获悉,在一起因本案引起的新诉讼中,西安市公路管理局成了“第二被告”。据认定,肇事的大客车司机李波“驾驶车辆超员载客,在连续下坡、转弯、结冰路段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
当,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具有全部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了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据介绍,除了其中的4名伤亡人员亲属没有与该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外,其余均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赔偿已兑现了300多万元。此后,4名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的亲属将该公司起诉到通江县人民法院,而法院一审判令公司赔偿的金额远远高于其他亲属通过赔偿协议得到的赔偿额,于是,原先那些已经兑现协议的大部分伤亡者亲属纷纷撕毁了已达成的赔偿协议,引发了这次诉讼。在这起新一“轮”的诉讼中,四川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一被告”,西安市公路管理局则成了“第二被告”。起诉第二被告的理由是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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