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05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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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7:17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荣梅)“一类区490元,二类区460元,三类区430元,四类区400元。”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调整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欠发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将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据了解,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我省自1994年制定《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以来第四次调整提高,提高后的标准为一类区490元,二类区460元,三类区430元,四类区400元
提高后的标准增加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上述单位中的熟练期、学徒期、见习期、使用期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人员也要执行该规定;但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人员、企业下岗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不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欠发劳动者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工资,并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南宗亮提醒广大农民工,若出现拖欠或不执行最低劳动工资现象,应该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