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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将从2005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7:17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荣梅)“一类区490元,二类区460元,三类区430元,四类区400元。”昨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调整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欠发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将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据了解,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我省自1994年制定《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以来第四次调整提高,提高后的标准为一类区490元,二类区460元,三类区430元,四类区400元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但劳动者在节假日或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住房等)、职工福利费用(职工集体福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交通补贴费、冬季取暖补贴费、降温补贴费等)、职工教育费用、文体宣传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等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

  提高后的标准增加了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标准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上述单位中的熟练期、学徒期、见习期、使用期人员,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人员也要执行该规定;但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人员、企业下岗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不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凡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欠发劳动者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工资,并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南宗亮提醒广大农民工,若出现拖欠或不执行最低劳动工资现象,应该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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