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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速不高引发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8:14 天津日报

  原告称这是霸王合同要求返还一半通行费公路公司说告错对象胡然

  本报讯(记者胡然)高速公路上行车不快,是否还应照常收费?这是众多司机时常发“牢骚”的一个问题。本市律师庞标对此提出质疑,并将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车辆通行费的一半,即12.5元。诉讼理由是,他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上未能“高速”行车,70公里路开车走了1小时40分。昨天,北京市大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表示,今年4月14日晚7时,他驾轿车从北京大羊坊入口领取通行卡,进入由被告管理的京津塘高速公路。入口处的工作人员对其正常放行,并没告知他这时在距大羊坊收费站17公里处出现了交通事故。他进入高速公路后,刚行驶不到3公里就被堵住。想退回去,但后面的路已被新来车辆堵上。整整一小时后,车辆才能勉强前行。晚8时40分,他到达杨村出口,约70公里的路程走了1小时40分。在出口处,他对被告照旧收取车辆通行费25元提出质疑,但对方的工作人员答复他:“无论堵多长时间都照常收费,不缴费不能通行。”原告认为,在收费问题上,原被告处于平等的合同关系。堵车或其他原因使高速公路不能提供本应提供的高速行驶条件时,其管理者就应在入口处及时告知驾车人,并免除或减少收费。被告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而收费,这无疑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华北高速方面认为,原告所称的京津塘堵车是因一起交通事故所引发,由于交警在现场进行事故清理,所以造成拥堵,这与华北高速公司无关。根据交警的记录,事故发生在当日18时25分,19时10分,华北高速接到交警封路清理现场的通知,并在相关的信息牌上也进行了提示,而真正的封路时间是从19时13分至19时45分。原告出示的收费券显示,他进入高速是19时03分,当时相关部门尚未接到封路通知,收费员因此也无法告知原告。原告在从黄村出口出去的时候,并没有向工作人员提出要求通行费减半的要求。华北高速方面称,在我国法规上,并没有高速公路达不到高速通行水平应减收或免收高速费的规定。而且由于事故和拥堵是不可抗拒因素,华北高速不应承担责任。如果真要起诉,应该告造成交通事故后拥堵的司机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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