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代价(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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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8:41 沈阳今报 | ||||||||||
一个内蒙古来京的19岁农民小刘,在紫竹院路的人行道上嬉闹,误入机动车道,与行进中的宝马“撞了满怀”,小刘当场双脚、双手骨折,宝马车也被撞坏,修车花了近2万元。后交通部门认定,小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该对此事故负全责。近日,宝马车主将小刘告上法庭,索赔2万多元。(6月8日《北京娱乐信报》) 虽然事故因小刘违法而起,但基于农民这个弱者身份,宝马车的强势形象和道德污点,车的强悍和人的弱小,小刘又在事故中被撞成了重伤,最后还要面临着2万多元的高额索赔———这些因素让一个法理清晰的事故蒙上浓厚的情理冲突色彩,许多人在道德直觉上感觉“宝马车不该索赔”或“从情的角度上减少索赔”。 但显然,在清晰的法理面前,这种诉求是相当苍白无力的。感觉不公平的人只能在直觉上感觉到不公,但在法治理念已普遍流行的语境中,很难把这种道德直觉理直气壮地用言语表达出来。于是,弱者被强者撞成重伤还面临高额索赔———在一个充满着与我们的道德直觉相悖的现实面前,道德却无助地失语了。 我想,道德的这种无助和失语,应该是法治的代价吧。当我们在观念上接受了法律统治的时候,除了在生活中处处享受着法治带来的好处外,还要有勇气承受其代价。比如,在这起纠葛中,我们在接受这样一个冲击着我们道德直觉的法治结果:虽然一个弱小无助的穷人,被强势的宝马车撞伤了,但他还要承担被撞坏的宝马车的维修费———因为他违法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 在文明的进化中,从混沌到战争,从暴力到道德,从德治到法治,人类还没有发现一种完美无缺的治理形式,相比之下,法治应该是“缺陷”最小的一种制度———我们必须接受它不正义的一面带来的种种代价,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必须源于法律本身。 深圳一辆巴士上发生扒窃案,案发后警方欲将所有乘客带回询问,但遭大多数乘客的反对,搜身也因侵犯人权被否定,最后警方不得不放走所有乘客———这是法治的代价;自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拥有婚检自由后,各地婚检率纷纷直线跳水,潜伏着畸形儿增多的危险———这也是法治的代价。从某种程度上讲,表征一个国家法治的文明程度,很大一个方面是其法治代价的容忍度。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坦然地接受这个与我们的道德直觉强烈冲突的法治事实吧:只要违法了,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有没有能力,无论存在着多么悬殊的力量对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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