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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代价(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8:41 沈阳今报
法治代价(图)
  许力/图说到法治的代价,不得不说起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无论是通过辛普森在民事赔偿案的败诉,或是其刑事案中事实调查显现的疑点,我们都可以认定辛普森的确是个杀人犯,然而,最终辛普森却依靠“证据来源必须合法”和“不自证其罪”两个法律规定逃脱了罪责———正如后来学者所评价的“法治似乎已经被现代化至丧失了人类最本真的感觉和经验,为了维护法治作为技术上或程序上的完整价值不惜放跑一个真正的杀人犯”。

  一个内蒙古来京的19岁农民小刘,在紫竹院路的人行道上嬉闹,误入机动车道,与行进中的宝马“撞了满怀”,小刘当场双脚、双手骨折,宝马车也被撞坏,修车花了近2万元。后交通部门认定,小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该对此事故负全责。近日,宝马车主将小刘告上法庭,索赔2万多元。(6月8日《北京娱乐信报》)

  虽然事故因小刘违法而起,但基于农民这个弱者身份,宝马车的强势形象和道德污点,车的强悍和人的弱小,小刘又在事故中被撞成了重伤,最后还要面临着2万多元的高额索赔———这些因素让一个法理清晰的事故蒙上浓厚的情理冲突色彩,许多人在道德直觉上感觉“宝马车不该索赔”或“从情的角度上减少索赔”。

  但显然,在清晰的法理面前,这种诉求是相当苍白无力的。感觉不公平的人只能在直觉上感觉到不公,但在法治理念已普遍流行的语境中,很难把这种道德直觉理直气壮地用言语表达出来。于是,弱者被强者撞成重伤还面临高额索赔———在一个充满着与我们的道德直觉相悖的现实面前,道德却无助地失语了。

  我想,道德的这种无助和失语,应该是法治的代价吧。当我们在观念上接受了法律统治的时候,除了在生活中处处享受着法治带来的好处外,还要有勇气承受其代价。比如,在这起纠葛中,我们在接受这样一个冲击着我们道德直觉的法治结果:虽然一个弱小无助的穷人,被强势的宝马车撞伤了,但他还要承担被撞坏的宝马车的维修费———因为他违法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

  在文明的进化中,从混沌到战争,从暴力到道德,从德治到法治,人类还没有发现一种完美无缺的治理形式,相比之下,法治应该是“缺陷”最小的一种制度———我们必须接受它不正义的一面带来的种种代价,法律的效力和权威必须源于法律本身。

  深圳一辆巴士上发生扒窃案,案发后警方欲将所有乘客带回询问,但遭大多数乘客的反对,搜身也因侵犯人权被否定,最后警方不得不放走所有乘客———这是法治的代价;自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拥有婚检自由后,各地婚检率纷纷直线跳水,潜伏着畸形儿增多的危险———这也是法治的代价。从某种程度上讲,表征一个国家法治的文明程度,很大一个方面是其法治代价的容忍度。

  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坦然地接受这个与我们的道德直觉强烈冲突的法治事实吧:只要违法了,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有没有能力,无论存在着多么悬殊的力量对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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