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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委对雀巢事件表态:禁止生产销售碘超标奶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09:54 华夏经纬网

  中新网6月9日电据《竞报》报道,沸沸扬扬的“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闹了将近一个月,昨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态,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婴儿配方乳粉应禁止生产和销售。

  据了解,这是自该事件发生以来,国家相关权威机构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的首次公开表态。随后,雀巢公司高级公共关系主任何彤表示雀巢“问题奶粉”已停止销
售,且无最新情况向媒体透露,具体退货细节以及赔偿问题现在不能回答。

  标准委强调两项标准

  昨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表态:按照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要求,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婴儿配方乳粉应禁止生产和销售。

  国家标准委方面表示,中国现行用于规范婴儿配方乳粉生产的标准为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Ⅰ》和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Ⅱ、Ⅲ》,两个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分别适用于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和6个月以内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两标准中对于碘含量的指标要求均为每百克30微克至150微克,婴儿配方乳粉中的碘含量超此范围均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雀巢态度一日两变

  6月5日,雀巢公司就“问题奶粉”道歉,开始答应换货,但不接受退货。消息一出随即引起舆论一片哗然,雀巢公司被指欺骗中国消费者。事隔一日,6月7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接受众多媒体采访时,仍表示不接受退货。但当日稍晚一些时候,该公司终于顶不住巨大的压力,有所松口,表示答应消费者退货的要求。但是同时,雀巢公司又没有明确退货的细节。

  雀巢“碰撞”五部中国法律

  报道援引新华社的消息指出,“超标但安全”的宣传和“只换不退”的道歉,是雀巢对中国消费者追问的所有回答。雀巢到底还要暧昧多久?何时懂得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昨日表示,雀巢与中国五部法律法规的有“碰撞”行为。他表示,雀巢在事发后的种种表现不能令中国消费者满意,比如“只换不退”的单方声明,就无形中减小了己方的责任,剥夺了中国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退货和赔偿的权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九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刘晨)(来源: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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