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立法加大大气污染行为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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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0:03 中国环境报 | ||||||||
从今年7月1日起,陕西省西安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开设营业性餐饮服务场所,在用机动车在道路抽检中废气超标逾期不治理的车主将被处2000元罚款;在限制燃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燃煤设施的,必须限期拆除,使用者还将被处5万元罚款。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依法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增加了较多的“刚性”规定。 《条例》针对居民楼内营业性餐饮场所油烟噪声污染扰民难以解决的问题,规定今后
西安市新出台的这项地方性法规共5章51条。《条例》针对燃煤、汽车尾气、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油烟等影响西安市空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因素,做出了较上位法更为严格具体的规定。《条例》授权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对在限制燃煤区内违法使用燃煤设施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燃用不符合规定煤炭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规定对超标排放废气的机动车可进行道路抽检,对抽检时废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司机现场处50元罚款,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不治理的车主可处2000元罚款。《条例》还在对城市建成区施工建设扬尘管理做出明确规定的同时,进一步规定对装卸、储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物质管理不善而导致扬尘污染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两万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