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院一份判决6处错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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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0:18 南京报业网 | ||||||||
【据新华社哈尔滨6月8日电】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中竟出了6处错误,连上诉人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都写错了,此事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连这样低级的错误都能出,判决结果怎能让人信服?” 日前,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此案在牡丹江市中院提起再审。
2002年7月,因优先购买权纠纷,牡丹江商业大厦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诉诸法律。其后,牡丹江商业储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官司一直打到二审。 2003年10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3)牡民商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因对判决不满,牡丹江商业储运公司一直在申诉。 牡丹江商业储运公司副总经理于永波说,我们认为此案审理过程中,在回避、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可没有想到,终审判决书中竟然出现6处错误,连我们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都写错了。 于永波说,在判决书中,上诉人“牡丹江商业储运公司”被写成“牡丹江市商业储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孙维华”被写成“解维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程显端”被写成“程显瑞”。另外还有3处日期写错。 记者在牡丹江市中院调阅案卷看到,判决书中的6处错误确实存在。牡丹江市中院民二庭庭长黄为民说,出现这样的错误是绝对不应该的,我们可以下一个补正裁定进行纠正。 黑龙江省国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长喜说,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裁判文书不仅关系到财产万千,也关系到某些人的身家性命,从制作到下发都是一件非常严肃和慎重的事,一份判决出现这么多错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威信。 哈尔滨市一基层法院研究室主任指出,目前存在差错的裁判文书为数不少,如果把标点符号、印章的盖法等考虑进去,有毛病的裁判文书就更多了,有的甚至存在没把足够的法律依据说清楚等问题。裁判文书质量不高,也是涉法上访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编辑 小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