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凶手”无罪释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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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0:24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初对一宗故意杀人案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判决,宣告涉案被告人无罪,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上诉。前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宗在衡阳闹得沸沸扬扬的“故意杀人案”有了结果。 2004年9月2日,衡阳市检察院指控,衡阳市硅酸盐厂工人陈立泉借了本厂工人何金科
衡阳市珠晖区公安分局于3月26日逮捕陈立泉。衡阳市检察院认为,陈立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衡阳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4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陈立泉当庭翻供,称其原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被逼供形成的。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是何金科失踪,陈立泉有罪供述的客观真实性不能得到证明,法院不予确认。今年2月2日判决:陈立泉无罪。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陈立泉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何某提出了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陈立泉无罪正确。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前述终审裁定。 作者:周传美 陈国忠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