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噪音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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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0:33 光明网 | ||||||||
某住宅楼临街,正对面有一家夜总会。因不堪忍受夜总会深夜带来的噪音,该楼3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夜总会立刻停止噪音污染,赔偿损失。 法院以原告与被告的相邻噪音纠纷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处理,裁定不予受理。原告遂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错误,根据法律规定相邻噪音纠纷一审法院应当受理。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律师解答:
相邻噪音纠纷是相邻双方因噪音问题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符合我国民法中相邻关系的特征,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即相邻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对另一方负有不得以超过标准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义务,对相邻一方超标准噪音影响到另一方正常生活的,另一方有主张停止制造噪音污染、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相邻噪音纠纷具有民事可诉性。夜总会深夜噪音不止,干扰了居民正常的休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噪音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调解处理。但这不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该住宅楼的住户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福建法制报》6.2明福俊美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