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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可办“农转”和养老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0:48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胡占山)日前省政府下发文件,我省要力争在今年完成国有农垦企业的改制任务,对国有农垦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应按规定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解除劳动关系应给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公司)的农垦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要全部转换
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解除原劳动关系,称为企业员工,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改制为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或企业性质维持不变的农垦企业,也要对职工原劳动关系进行转换。对农垦企业中承包土地的职工,可用出让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作为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应补偿金额按企业职工在岗工作年限计发,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满整年的,按整年计算。月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不低于企业所在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最高上浮30%。年租赁土地应上缴费用是指企业职工承包土地每年上缴的承包费。职工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后,即视为解除了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待补偿年限期满后,企业收回土地。

  一次性补足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国有农垦企业应按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前已按农垦企业参保办法参保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仍按原规定缴费;除被农垦企业继续聘用的在岗职工外,其他人员可按农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基数20%的比例继续参保缴费,直到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按农垦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

  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性足额补缴,对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要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对国有农垦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应按规定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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