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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在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中贯彻群众公认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2:24 云南日报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首先要得到群众公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六条原则之一。领导干部来自于人民群众,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是选拔领导干部的“评判员”。群众公认,体现了党员群众对选拔任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领导干部的意愿,表达了对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公开认同,是落实党员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基本要求。

  在民主推荐中,让群众知情、让群众参与

  群众公认原则体现在民主推荐中,侧重点是扩大群众知情面,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关于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中进一步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作了详尽规定,在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中扩大了推荐范围,扩大的人员范围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基本范围”的20%,涉及到同级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部门负责同志和基层群众代表,以及辖区内部分上一级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三个层面的人员参与。关键词就是由“干部”向“干部和群众”延伸和扩展。

  《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了干部和群众意愿的表达方式,对列入考察人选的赞成票作出比例规定。

  在干部考察中,让群众选择

  群众公认原则体现在干部考察中,侧重点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的选择。《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对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听取意见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也作出了一般不少于《干部任用条例》“基本范围”的20%的规定,做到听取大多数人的意见,尊重大多数人的选择,干部的“过关”必须经过群众的“把关”,从而选好用好领导干部。

  在具体操作中,让群众监督

  增强干部选任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是让群众监督的前提。要让群众监督干部选任的具体操作和结果,看操作程序是否合法,看干部和群众的参与面是否达到规定要求,看群众意愿是否得到真正实现,看选任干部是否具有履职能力,看领导干部是否选准用好。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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