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高赔偿案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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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2:33 兰州晨报 | ||||||||
司机撞人单位掏钱我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高赔偿案终审判决 受伤儿童获赔64万元2001年12月19日11时,宁夏地球勘察院的司机因公驾驶本单位车辆行驶时与徐亮(化名)的母亲刘某骑的自行车相撞,致乘坐自行车的徐亮受重伤,刘某受轻伤。徐亮和刘某要求宁夏地球勘察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万元,为此双方发生诉争。据悉,这是自2004年5月1日实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徐亮与其母亲刘某诉称:2001年12月19日11时,宁夏地球勘察院司机宁某因公驾驶本单位车辆宁A·×××××小轿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648公里处(白银境内)时与刘某的自行车相撞,致使乘坐自行车的年仅6岁的徐亮受重伤,刘某受轻伤。二人当即被送往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徐亮因伤势严重被转至兰州军区总医院等医院治疗。 后因家中无钱医治,徐亮不得不出院,现仍在家中服药治疗。 徐亮自受伤后虽经长期治疗,但左侧面部和左侧肢体仍然偏瘫,并导致中度智力缺损。伤者提起诉讼索赔75万 经白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银交警大队委托,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检察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徐亮之伤属二级伤残。 2004年7月2日,白银交警大队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因双方未达成协议,遂下发了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004年7月20日,徐亮和刘某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地球勘察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万元。宁夏地球勘察院推脱责任 宁夏地球勘察院辩称:徐亮和刘某起诉宁夏地球勘察院属主体不当,肇事司机宁某驾驶的小轿车非本单位车辆,而是银川市新城区医院高知楼丁某所有。并且侵害行为是司机宁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宁某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亮和刘某主张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计算适用标准与法律规定不符。对徐亮的二级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适用条款有误,要求重新鉴定。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1年12月19日,医疗终结在2003年8月,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赔偿伤者64万 一审宣判后,宁夏地球勘察院以原审法院未依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查证、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6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确,宁夏地球勘察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8日,记者采访了徐亮的辩护律师———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赵文学律师,据赵律师介绍,这是我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纠纷案。 本报记者廖明陈霞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宁夏地球勘察院以原审法院未依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查证、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6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确,宁夏地球勘察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8日,记者采访了徐亮的辩护律师———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赵文学律师,据赵律师介绍,这是我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纠纷案。 本报记者廖明陈霞(来源:兰州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