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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高赔偿案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2:33 兰州晨报

  司机撞人单位掏钱我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最高赔偿案终审判决

  受伤儿童获赔64万元2001年12月19日11时,宁夏地球勘察院的司机因公驾驶本单位车辆行驶时与徐亮(化名)的母亲刘某骑的自行车相撞,致乘坐自行车的徐亮受重伤,刘某受轻伤。徐亮和刘某要求宁夏地球勘察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万元,为此双方发生诉争。据悉,这是自2004年5月1日实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来,我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纠纷案。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宁夏地球勘察院赔偿刘某7852元,赔偿徐亮640523元。母子俩遭遇车祸

  徐亮与其母亲刘某诉称:2001年12月19日11时,宁夏地球勘察院司机宁某因公驾驶本单位车辆宁A·×××××小轿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648公里处(白银境内)时与刘某的自行车相撞,致使乘坐自行车的年仅6岁的徐亮受重伤,刘某受轻伤。二人当即被送往白银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徐亮因伤势严重被转至兰州军区总医院等医院治疗。

  后因家中无钱医治,徐亮不得不出院,现仍在家中服药治疗。

  徐亮自受伤后虽经长期治疗,但左侧面部和左侧肢体仍然偏瘫,并导致中度智力缺损。伤者提起诉讼索赔75万

  经白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银交警大队委托,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12日作出检察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徐亮之伤属二级伤残。

  2004年7月2日,白银交警大队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因双方未达成协议,遂下发了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004年7月20日,徐亮和刘某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夏地球勘察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万元。宁夏地球勘察院推脱责任

  宁夏地球勘察院辩称:徐亮和刘某起诉宁夏地球勘察院属主体不当,肇事司机宁某驾驶的小轿车非本单位车辆,而是银川市新城区医院高知楼丁某所有。并且侵害行为是司机宁某的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宁某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徐亮和刘某主张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计算适用标准与法律规定不符。对徐亮的二级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适用条款有误,要求重新鉴定。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1年12月19日,医疗终结在2003年8月,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赔偿伤者64万 一审宣判后,宁夏地球勘察院以原审法院未依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查证、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6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确,宁夏地球勘察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8日,记者采访了徐亮的辩护律师———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赵文学律师,据赵律师介绍,这是我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纠纷案。

  本报记者廖明陈霞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宁夏地球勘察院以原审法院未依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查证、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6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确,宁夏地球勘察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月8日,记者采访了徐亮的辩护律师———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赵文学律师,据赵律师介绍,这是我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纠纷案。

  本报记者廖明陈霞(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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