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给无证经营者屋主最高罚款5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4:39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杨莉 实习生 朱丽华 通讯员 左宜弘)记者昨天从广州市质监局了解到,质监部门即日起将正式启动对出租屋内无证照生产加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据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明确: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出租屋主不得向依法应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单位出租,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据悉,《规定》还明确了处罚的办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将房屋出租给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租人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