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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终审被判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4:41 每日新报

  《店铺租户起诉商城索赔》后续张敬

  新报讯 【记者张敬】本报曾报道的《店铺租户起诉商城索赔》案,日前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决商城赔偿21名店铺租户共计5万元。

  上诉人薛某等 21个某商城的租户对商城单方解除合同违约提出索赔,上诉人诉称:2
003年8月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薛某等21个商户各承租了被上诉人不同面积的店铺,并按被告的要求,签约租赁期限一年的合同,还提前支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4月28日,租用时间刚过半年,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突然张贴通知,单方面要求在一个星期内,“对继续在商城经营的商户持租赁合同到办公室进行登记”对店铺“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对“不愿意在商城经营的商户”,则终止合同,只退回原租金25%的极不公平的条件“办理退租商铺、解除合同手续”。据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单方违反合同原则并据此分别提出索赔120万元。

  被上诉人答辩称:该通知并非被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而仅仅是一种意思表示,近似一种要约邀请,如果原告没有响应,其本身就不会发生法律后果。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薛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在 2004年4月28日贴出《通知》后,给上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被上诉人应给予上诉人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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