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儿索要损害抚慰金获支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4:41 每日新报 | ||||||||
丈夫为雇主跑运输遭遇车祸身亡张家民郭儒村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妇女崔某的丈夫在驾车去山东为雇主拉鱼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死亡。事发后,崔某和他的儿子将雇主告上法庭,要求雇主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雇主却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故坚决不予赔偿。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雇主赔偿原告各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的丈夫窦某系个体司机。2004年12月初,窦某受雇被告赵某,驾驶赵某的大货车拉鱼,每个往返赵某向窦某支付报酬 100元,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4年12月18日晚,窦某驾车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因崔某母子与赵某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崔某母子遂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赔偿各项损失19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赵某认为,他与窦某不存在雇佣关系,而系承包关系。赵某最后仅同意赔偿5.5万元。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故坚决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窦某与被告赵某虽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但从双方实施的具体行为及其表现形式分析,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赵某作为窦某的雇主,应对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窦某的死亡势必使二原告遭受精神损害,故其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请求与“让与”或“继承”无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