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湖南房产交易税细则出台 享受优惠要满足3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15:09 金鹰网

  公众期待已久的我省房地产交易税收操作细则终于出台了。6月7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发出通知,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6月1日前已被房产部门登记受理,尚未缴税和办毕产权过户手续的住房,仍可将其视
同6月1日前销售,但须在7月31日前缴清应缴税款,办毕产权过户手续。

  通知说,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地税、财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各司其责,齐抓共管,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逐步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住房均价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并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各公布一次。

  个人住房交易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要积极推行由地税部门在房地产交易或权属登记场所设立专用窗口征收或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搞好房地产相关税收的征管,凡不能提供完税(免税)凭证者一律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纳税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或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收征收机关依据税法核定。财政、税务部门应采用统一的计税价格,按现行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的住房,纳税人应持《通知》要求的有关材料,报主管税收征收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或代征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税收征收机关核准。主管税收征收机关应将减免税资料存档并分户建立减免税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房屋购买时间、房屋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房屋销售时间等。

  链接:增设一联办证发票联

  国税总局、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出台后,长沙市地税部门很快明确了执行范围、执行时间、计税依据及税率、捐赠或赠与房产的交易税收征免管理、办理权属登记要求、税收代征等相关事项,并在长沙市房屋产权交易所设立税务窗口,实行“一窗式”服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长沙市地税局还增设了票联控管办理证件,推出了增设一联发票联的作法,即增设一联办证发票联,凭此发票联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证,使办证环节得到有效控管。(稿源:三湘都市报)(责编:Hifly.k)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周 杰 伦
无与伦比时代先锋
端 午 节
快乐端午精彩图铃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