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规管理建筑垃圾排放回填开工前应申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07:33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6月9日讯(记者罗霞)今天,海口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其按照建筑垃圾“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泥、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目前,海口市城市建
就此,该办法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排放、回填量缴纳处置费用;建设或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海口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放或回填申请(在同一施工场地内产生建筑垃圾又自行回填的除外);海口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垃圾排放或回填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许可排放或回填建筑垃圾;各类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工地出口路面应当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企业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向海口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许可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对于不办理排放证或回填证处置建筑垃圾的,该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不设围栏、出口路面不硬化或不按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等。 作者:罗霞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