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府采取九项措施 重点遏制稳定住房价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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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09:40 河北日报 | ||||||||
重点遏制住房投机性需求,控制投资性需求,限制拆迁引起的被动性需求,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本报讯(记者马建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九个方面采取措施,稳定住房价格,防止我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以此遏制住房投机性需求,控制投资性需求,限制拆迁引起的被动性需求,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住房价格过高一直是社会和百姓关注的热点,我省房地产开发投资近年来虽然呈现稳定增长、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但也出现了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偏小、个别城市住房价格增长较快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对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指数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一定幅度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审批该市、县(市、区)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对控制措施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稳定住房价格,要本着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管的原则,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住房价格增长过快、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年供应量应达到当地城镇住房上年度竣工量的20%。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 强化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 对于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对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应土地前,市、县(市、区)要组织城市规划、房地产、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对规划设计条件、套型面积、住房销售价位等提出控制要求,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要综合运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等手段,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建设。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加大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 各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土地供应。住房平均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全省平均价格上涨幅度的市、县(市、区),要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特别是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量。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科学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地要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加强拆迁管理,避免拆迁带来的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减轻市场压力。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要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要确保在2005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省将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纳入对各市的考核目标。 加强住房信贷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对个人住房贷款作出适当调整,抑制投机性购房的贷款需求。各地要加快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区)要限期建立,尚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限期缴存。 调整房地产转让税收政策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收征营业税。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进一步整合房地产市场信息,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要增强政策透明度,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治理整顿,对违规销售、投机炒作,恶意哄抬住房价格,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诱骗消费者争购等非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禁止商品房预购人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