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最大地下赌球案续:两名被告被判刑并处罚款(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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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09:58 东北新闻网 | ||||||||
两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该地下赌球公司的两名主要负责人张晓坤、翟春玉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定,两名被告人中张晓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给员工发放工资等;被告人翟春玉为次要负责人。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两名被告人均否认自己聚众赌博。法庭上,张晓坤称:“我是打工的并不是管理者,我也没有聚众赌博。”而翟春玉则称:“我只是给老板刘录(在逃)一个人工作,我们的工作只是赚取配率水差,我只是操盘手。”而且,两人同时提出,自己的行为“只是违法不是犯罪”。 对于两人的说法,大东区法院最终认定:刘录等人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晓坤、翟春玉明知刘录等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刘录等人提供管理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投注的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法院还判决没收非法所得654万余元,作案的电脑设备、移动电话、车辆予以追缴。两名被告人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均表示不上诉。 主审法官解释三大法律疑问 就在此案尘埃落定之时,本案的主审法官———大东区人民法院刑庭王立群法官也就本案的三大法律疑点接受了本报的独家采访。 王立群法官先就本案判决的依据作出了解答。 他说:“虽然《刑法》上找不到相关规定,但是今年5月份,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其中第四条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根据这些规定,两名被告人就以赌博罪共犯论处。” 在该地下赌球公司中,为何只有两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就这一问题,王立群法官表示,这是根据工作人员在该公司的地位决定的。“在该案中刘录与被告人张晓坤、翟春玉结成的赌博团伙,分工明确,刘录等人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晓坤、翟春玉在本案中与其他操盘手、员工所处地位不同,二人是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所以两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那么,地下赌球公司的非法所得又是如何确定的呢?“这是根据公安机关查获的,该赌博公司用于结算的个人账户来定的。”王立群法官解答道:“这个个人账户,是由该公司工作人员用假身份证办理的,主要用于赌博往来结算,而《解释》中规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正是根据这一规定,确定了这部分非法所得。”( 房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