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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依法储备12种国有土地 禁止圈外选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1:03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西宁市政府于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盘活城市存量土地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要求,除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项目外,新征、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供应统一纳入政府年度土地计划,禁止圈外选址。

  新《规定》明确指出,12种国有土地应依法进行储备,包括:为社会保险公共利益
需由政府收回的土地;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依法没收的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土地;依法征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无主土地;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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