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因见义勇为牺牲者奖金最低标准拟升至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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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1:2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道彬) 8日,重庆市政府常务会原则审议通过《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修正案(草案)》,市长王鸿举建议,将拟订中的3万元标准提高到10万元。修改后的《条例》将提交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与2000年起实施的旧条例相比,“抢险救灾、舍己救人”也纳入见义勇为行为。新条例规定,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公民,应发给不低于1万元的奖金。此次提交审议的
会上,有官员还提出“尽管对因见义勇为致残而丧失全部劳动力者有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但这些钱用完了又怎么办?”经讨论决定,此次修改草案将新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并致使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公民,在就业前发给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生活费;因见义勇为致残而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不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生活费。”也就是说,政府将为终身无法劳动的见义勇为者养老。上述生活费由区县政府承担,并由区县民政部门逐月发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