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1:34 云南日报

  解读关键词:

  差额推荐、考察

  取得资格才能上岗

  实行考核贺国强同志近期以来多次强调,要不断提高组工干部在政治鉴别、政策运用、知人善任、组工业务、拒腐防变等五个方面的能力,这是对组工干部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加强组工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是形势所趋、任务所需,出台《云南省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管理暂行办法》,意义即在于此。

  在省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组织人事(干部)处长行使干部选任和管理职责。选拔高素质的干部需要选贤任能的“伯乐”,“伯乐”的群体素质在干部队伍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要管好别人,先要管好自己,选人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即要做到政治坚定,秉公办事;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廉洁自律。这既是任职资格,也是素质要求;既是对机关干部共同的要求,更有组织人事(干部)处长岗位特色,其核心就是公道正派。

  为加大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的选拔力度,《办法》第四条规定了选拔任用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制度,扩大了民主,规范了选任,体现了对组织人事(干部)处长的高标准和严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任职资格制度在许多领域、行业和岗位不断推开。《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任职资格制度,省直机关组织人事(干部)处长上岗前应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定。暂时未参加任职资格考试的,一年内应进行补考。

  有要求就要有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岗位考核制度。实行两种考核办法,一是年度工作述职和民主评议,二是两年一次的民主测评。考核由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对组织人事(干部)处长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为防止一些不利因素的产生,《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交流制度。对任职时间5年以上的组织人事(干部)处长,通过两个交流渠道,在机关内部和省直机关之间交流轮岗,保持正常开展工作的活力。

  近年来,责任追究制度被引入许多领域。《办法》第八条规定了责任追究的4种情况,遵照《干部任用条例》,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坚持群众公认原则,违反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等情况,作出了责任追究的要求。

  (云南日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高考最后冲刺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日本甲级战犯罪行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明星电话被曝光
汽车笑话集锦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后金庸武侠圣经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