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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预防钦差大臣利用职务之便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1:38 南方周末

  作者:陈仓  

  2005年4月,经济学博士“及第”、研究员“出身”、兼职教授“衔”,原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曾“知”中国证监会成都特派办和贵阳特派办“事”之“儒贪”高勇涉嫌巨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称“鉴于高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死刑。(《
财经》2005年第10期)“从五品大员”高勇腐败案发后,司法机关、媒体和公众关注较多的是“少年高官”高勇“8年厅级干部生涯,积攒2000万余元赃款,年均敛财250万元,是建国以来罕见的学历高、职务高、年纪轻、胆子大的腐败犯罪”。但是,没有将高勇案作为“标本”,深入研究高勇堕落轨迹、作案条件与特征,特别是权力失控的成因、教训和预防措施。

  从《21世纪经济报道》刊发的“庭审目击记”和《财经》杂志第10期的报道看,高勇的腐败轨迹是:挂职凉山州副州长3年“练手”,任证监会“钦差大臣”成都特派办和贵阳特派办“高特派”4年“大显身手”,任成都市委“高部长”1年再“伸手”。查出的2000多万元赃款中的大部分是“高特派”作为“钦差大臣”期间,借“管理、监督、检查、通融、拉存款”等职务之便,以“赞助、广告、服务、咨询、感谢费、劳务费、卖书”为名,以所谓“金索玛投资咨询公司”为掩护聚敛的。“高特派”神通何以如此广大?我们忍不住好奇地“瞻仰”昔日“高特派”长袖善舞的“舞台”,“追寻”他巧妙地运用“政治+经济+学”的“奋斗足迹”。

  派出机构的特征大同小异。各级公安、财政、计划、经贸、国资、审计机关,以及大型企业集团、重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派驻各地专员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稽查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局、派出某某处、派出所等派出机构,类似的,中国证监会驻各地特派办也属于派出机构。与主管部门相比,派出机构规模小、内设机构少、编制少、班子成员少,职权明确,就地执法,有“精干、机动、高效、到位”的优势。但是,客观上形成上级机关“离得远,看不清,落不实,抓不住”的监管难题;驻地党委政府“看得见,管不着”,且有“投鼠忌器”的司法监督困惑;派出机构内部监督机构不健全、正职权力集中、副职分权制约不足、群众监督力量薄弱。如果正职是“党政一肩挑”,加上副职人数少或副职力量配备较弱,很容易破坏“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机制,形成“一个人说了算”的个人独裁局面。

  据我所知,许多部门的派出机构有的“党政一肩挑”,有的不设纪检监察机构,有的甚至长期不设党组,“行政首长负责制”往往演变为一把手独裁,主要领导成员实际上无机构制约,无人监督。廉政建设仅仅依赖大权独揽的“钦差大臣”们所谓的“廉洁自律”。如果上级领导机关抓得不紧,“钦差大臣”长期不交流,面对巨大诱人的个人利益,有权人的良心抑制不住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论述的那种“滥用权力”冲动。“高特派”由“政界明星”沦为阶下囚就是法律对腐败冲动的惩罚。

  如何预防派出机构的“钦差大臣”的职务行为失控呢?我认为,首先,将党组书记与行政首长职位分开,副职总数最少应在三人以上,纪检监察机构单设,以强化党内监督和组织监督;其次,实行主要领导定期交流和离任经济审计,防范“钦差大臣”们“尾大不掉”,强化事后监督;再次,主管部门委托驻地党委政府协助监管,或立法授予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纠劾权,及时纠劾“钦差大臣”滥用职权的行为。

  高勇作案的主观方面十分恶劣,但不能忽视客观上存在的职务之便、利益诱惑、作案机会和监控漏洞。人的自觉性和理性是有限的,而人性中的自私自利、滥用职权等禀性只有靠异体监督、分权制约。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很多,但愿高勇腐败案能够成为加强各级派出机构廉政建设,预防“钦差大臣”职务犯罪的一个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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