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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袍被盗案开审饭店车损自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争议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2:01 时代商报

  “刚刚照完律师相就去饭店吃饭,没想到在就餐过程中停在饭店门口的轿车车窗被砸坏,车内的5件律师袍被小偷全部偷走,找饭店理论饭店却说自己没有责任。”日前,身为律师的李先生一怒之下将饭店告上了法庭。6月8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就餐时律师袍被偷

  据李先生介绍,他是沈阳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去年12月27日,他和同事一起到照相馆照律师相,当日12时至14时之间到沈阳“兴隆轩”一经街店就餐,并按餐厅服务人员指示,将车停在餐厅门口的指定位置。但当他与同事吃完饭出来后发现,自己驾驶的轿车副驾驶位车窗被砸,车内5件律师袍及袍上的3枚律师徽章全部被盗走。事发后饭店方面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做了笔录。

  在随后与饭店交涉中,饭店坚持称自己没有责任,不答应李先生的索赔要求。就这样,李先生将“兴隆轩”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付车辆损失费、律师袍、律师徽章费用共计2316元。

  责任谁担各抒己见

  在当日的庭审过程当中,庭审辩论主要围绕饭店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责,以及原告的具体损失数额进行。

  原告李先生认为,被告作为餐饮公司,对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保护义务,原告按照被告工作人员指定进行停车,被告就应当对车辆进行正当的安全管理。由于被告管理疏忽,造成汽车玻璃被砸,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当给予赔偿。

  而被告方则辩称,饭店并未收取原告的停车费,故对原告的车辆不承担保管义务,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同时认为,原告所说的丢失律师袍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对此不予认可,况且律师袍的价值到底是多少还需要合理的证据。李先生称,律师袍是在沈阳市司法局统一订制的,价格为400元/件,在丢失前自己只穿过一次。

  “车损自负”不具法律效力

  到底应该是店方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还是消费者自认倒霉无处说理?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邢春宇律师就此事接受了记者采访。

  邢春宇律师认为:消费者到饭店就餐,彼此间就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饭店为消费者提供停车场所,是饭店提供的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的一部分,是“属于服务合同的延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的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向提供服务的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同时,饭店即使有所谓的“免费停车、车损自负”的警示牌,也是商家单方面确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庭当庭并没有对此案做出宣判。

  时代商报记者朱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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