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杀妻骗保”兄弟改判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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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2:39 光明网 | ||||||||
该省高院终审否决武汉中院作出的“死缓”判决 据新华社武汉6月9日电(记者杨兴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武汉“杀妻骗保”案因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洪学、王洪武兄弟由一审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改判无罪。
2003年2月25日,武汉市汉正街的个体户王洪武的妻子桂某在租住地煤气中毒身亡。2002年10月,王洪武曾为妻子投了164万余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他提出理赔请求后,保险公司怀疑是一起骗保案,遂报警。警方传讯王洪武后,他“供认”伙同哥哥王洪学杀妻骗保。 一审开庭后,王洪学、王洪武当庭翻供,否认公诉机关“杀人骗保”的指控。2003年10月23日,武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判处王洪学、王洪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各处罚金5万元。 王洪学、王洪武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量刑不当,理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向湖北省高院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洪学、王洪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4年6月将该案发回重新审判。 武汉市中院重审后,还是以故意杀人罪,改判王洪学、王洪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洪学、王洪武仍不服判决,再次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院二度审理认定,王洪学、王洪武用一氧化碳杀死桂某的证据不足,存在3大疑点。 据此,湖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王洪学、王洪武无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