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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3:14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记者6月9日从贵阳市民政局获悉:贵阳市修订后的《贵阳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从本月起全面实施。从现在起,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特困家庭成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都可以向村民小组提出农村医疗救助申请。

  具体救助标准为:大病救助,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超过500元的救助对象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在500元—3000元(包括3000元)的,补助30%;在300
0元—5000元(包括5000元)的,补助35%;5000元——1万元(包括1万元)的,补助40%;超过1万元的,补助45%。个人全年累计享受大病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小病救助,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乡(镇),医疗费用在500元以内的救助对象可申请小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村级门诊补助40%,乡级门诊补助30%,县级门诊补助20%;乡级住院补助40%,县级住院补助30%。个人全年累计享受小病救助金额不超过200元。经小病救助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超过500的可继续申请大病救助。农村五保户医疗费用原则上据实报销。

  以上标准为全市统一制定的最低救助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

  作者:赵青 聂毅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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