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将实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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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5:42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讯 汪巍、记者王宣海报道: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三种类型的纳税户要提供纳税担保,否则将受到严 肃处理。这是昨日记者在我省税务部门获悉的。 为了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省国、地税部门将从7月1日 起正式实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据悉,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三种情形下的我省纳税人必须提供纳税担保,第一是国、地税机关有 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于限期内发现纳税人 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 表人需要出境的;第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