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市出台房地产营业税征收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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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18:02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济南市地税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6月7日印发通知,明确了济南市征收房地产营业税的各项细则。今后,济南市“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将每半年公布一次。 针对“普通标准住房”规定中“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的规定,通知明确,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
通知同时明确了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普通住房标准,利用规划部门提供的容积率资料和政府公布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并出具免税证明。 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的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或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对外销售的,销售时一律按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即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格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售房者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记者 张子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