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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信“诱人”广告造成巨额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0:5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安徽、河南两省712户农民状告玉米种经销商、生产商一案于6月7日在淮北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听信河南宁陵县三河种业公司所发布的鑫玉一号玉米种广告内容,去年3月至6月,安徽、河南两省712户农民从濉溪县某种子经销处业主谢某处购买了鑫玉一号玉米种共计1460公斤。然而播种、生长70天后,大部分玉米植株相继枯死。广大种植户顿时慌了神,为查
明原因,他们向淮北市种子管理站提出田间现场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鑫玉一号“对大小斑病、锈病抗性差,大部分植株未熟先枯,与包装袋标注活杆成熟率不符;实际亩产为231.2公斤,比当地该作物平均生产水平亩产500公斤减产268.8公斤;该品种纯度未达国家标准;该品种未经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安徽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此时,种植户们才明白他们是受了三河种业公司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的欺骗。那么,三河种业公司是如何对鑫玉一号玉米种进行承诺的呢?“该玉米种属超高产、高抗病、宜稀植、特大穗品种,平均亩产800~1000公斤,大灾之年也达2000斤,质量不达国家标准包赔损失。”如此吸引人的广告词无怪乎广大农民会对该玉米种趋之若鹜。但实际上亩产仅231.2公斤的反差只能让他们欲哭无泪。受灾的农户算了一笔账:以三河种业承诺的最低亩产800公斤计算,他们总共种植的1746.7亩鑫玉一号玉米减产产量就达近100万公斤;而按玉米市场收购价1.30元/公斤,损失金额高达130万元。在和种子经销商、供应商协商赔偿未果后,玉米种植户向淮北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玉米种经销商谢某赔偿经济损失130万余元。后法院追加该玉米种供种商王某、对该种子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永城市种子管理站、该种子生产商三河种业公司为被告。淮北市中院在受理该起产品纠纷案后,并未能很快进入审理程序。原因是被告王某和三河种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向中院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应该追加二者为被告,且即使追加成立,按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商丘市中院管辖。经过审查,淮北市中院裁定驳回二者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王某和三河种业公司不服该项裁定,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实际上是认为自己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可以就自己不应成为案件的被告,以管辖权异议的形式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王某和三河种业公司提出自己不应成为被告的理由,不属管辖权异议的范畴,对此高院不予审理。而本案被告之一谢某的住所在淮北市中院的管辖范围,故该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省高院驳回了王某和三河种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波三折后,这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赔偿案终于得以开庭。除被告之一河南省永城市种子管理站没有到庭外,其余3被告和712户玉米种植户的代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由于本案的当事人众多,证据繁多,直到下午6时,法庭调查阶段还没有结束。审判长只好宣布暂时休庭,并定于6月15日再次开庭。712户玉米种植户究竟能不能如愿以偿地得到赔偿?本报将作追踪报道。

  (钱勇 司广群)

  作者:张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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