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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问详解山西省清房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3:42 山西晚报

  以房改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如何处理?“参加工作”是否包括在非国有单位就业?如何清理只收取了个人集资款的待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我省《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公布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6月10日,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就清房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2000年12月31日至2004年5月18日只享受一次房改政策购房的如何认定?

  答:2004年5月18日之后未经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各级房改部门不得受理2000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住房的出售申请,已经受理尚未评审的不得办理评审手续,一律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清理。对于2000年12月31日至2004年5月18日期间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住房,购房人家庭只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且各级房改部门已经出具公有住房评审结论的,可按购买公有住房对待。

  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中“当时”指何时?“给予确认的条件”具体是什么?“违反规定过户、转租”指违反什么规定?按什么价格补缴房款和租金?

  答:《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中“当时”是指本人或配偶购买或租赁住房的时间。“给予确认”的条件:一是过户的住房必须是2000年12月31日(住房实物分配的截止时间)前已按照住房所在地房改政策出售,且于2003年6月30日(晋办发[2003]11号文件发布)前已在住房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的公有住房;转租的住房必须是在2003年6月30日前经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同意已经由子女居住的公有住房。二是子女及子女配偶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三个条件,且本次清房中申报人将过户住房以本人名义如实进行了申报。三是申报人只能将本人或配偶多占多购公有住房中的一套过户、转租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子女。四是过户、转租时已按照本人购买住房时子女或子女配偶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和工龄折扣重新计算了价格,并已按照重新计算后的房价或租金补缴了全部房款或租金。“违反规定过户、转租”是指:不符合上述四项确认条件之一的过户转租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过户、转租给父母、亲友及他人的公有住房,均应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可参照《规定》第十四条第八款关于私下转让、出租牟利公有住房的处理规定,补缴房款或租金。

  三、易地调动干部在租赁住房所在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否继续租赁公有住房?在2003年7月30日前已经购买了两地公有住房的如何清理?

  答:易地调动干部在租赁公房所在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所租赁的公有住房必须退出。对于2003年7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3〕13号)发布前已经购买了两地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公有住房应在退还原购房款后,注销个人产权,转作租赁单位公有住房处理,并在本人调离后6个月内腾退。

  四、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单位或个人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或部分费用,是否仍确认为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第六条,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应确认为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部分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补缴全部费用;如土地出让金或相关费用在住房建设时系个人缴纳,本次清房个人实际补缴额可按照应补缴款总额减去个人已缴纳款额的差确定;个人已缴纳款额按政府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原始票据载明的金额确认。

  五、以房改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本次清房如何处理?

  答:以房改标准价购买了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本次清房一律按照购房当时相应的成本价补缴房款,过渡为全部产权后处理。各级房改部门应凭各级“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清房退款、补款通知书》、《山西省清房缴款收据》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六、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建筑面积按什么标准确认?

  答:对于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凡个人申报和单位申报面积一致的,可按个人申报面积确认;凡个人申报和单位申报不一致的,由单位按照施工图纸计算的建筑面积确认;其中个人对单位确认的面积有异议的,按房产测量机构测定的面积确认。具体由申报人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测定,测定的面积与单位申报面积一致的,相关测量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测定的面积与单位申报面积不一致的,相关测量费用由申报单位负担。对于在建未竣工和尚未开工建设的住房,凡出具了施工图纸,办理了规划设计施工等手续的,均按单位施工图纸计算的建筑面积确认。

  七、“参加工作”是否包括在非国有单位就业?

  答:《规定》中“参加工作”,是指在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有正式人事档案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职工,不包括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企业等非国有单位职工。

  八、购买一套不达标的公有住房后,又购买了一套超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超标处理时,上浮面积可否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

  答:凡购买公有住房的,上浮面积仅适用于所购公有住房的超标处理,不可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超标处理。

  九、超标租金的起租时间如何确定?

  答:超标租金按申报人实际承租该套住房的时间开始计算。

  十、购买的一套公有住房不达标,租赁的一套公有住房达标,可否选择退出租赁的达标公有住房?

  答:可以选择退出其中任何一套公有住房。

  十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被拆除的,如何处理?

  答:凡原购经济适用住房被拆除后,如领取拆迁补偿后未再购买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的,仍按被拆除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处理;又购买其他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处理。

  十二、将已购公有住房擅自拆除改建的,住房性质和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答:改建后的住房性质和住房建筑面积仍按拆除前的确定。

  十三、公有住房超标面积、超标市场价、超标补缴款面积如何确定?

  答: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等于审核确认的总面积减去相应面积控制标准的差,超标市场价按照超标面积相对应的调节系数确定,超标补缴款面积按照超标面积减去上浮面积的差确定。

  十四、未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只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超标如何清理?

  答: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省(部)级党组织或其授权部门任命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一套住房上浮面积内执行原购买价;超过160平方米[160=140(控制标准)+20(上浮面积)]部分,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补缴相关税费;如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另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可比照该条款处理。如所购两套经济适用住房均不达标,两套住房建筑面积可合并计算,合计面积超过上浮面积的部分按后购买的一套住房计算超标补缴款。县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其他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浮面积内执行原购买价;超过上浮面积部分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补缴相关税费;也可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全部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后整套转为商品住房。

  十五、只收取了个人集资款的待建住房如何清理?

  答:只收取了个人集资款,尚未完成设计、办理规划施工等手续的住房,要严格审批程序,清房期间,由省、市“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审批,按审批意见清理;清房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在自有存量土地上新建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等四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省的有关规定,各级纪检监察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控制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严格审核购房人资格,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

  十六、已出售的砖木、土木、砖拱等其他结构住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按什么比例换算?公有住房市场价如何确定?

  答:框架、砖混结构以外其他结构形式住房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换算比例参照砖混结构住房的换算比例执行。市场价由各市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报省“三项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十七、已将多占多购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但房产交易部门无交易额记录的,补缴款额如何确定?

  答:按住房所在地不同结构住房现行房改成本价增加120%调节系数后确定的每平方米价格乘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出的总额扣除原购房款后的差额确定。

  十八、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答: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按照《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不能认定为无房户,不能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十九、“现行房改成本价”是否需重新测算?

  答:现行房改成本价指出售公有住房实际执行的价格,不需重新测算。

  二十、单位违规使用公款补贴个人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公款为个人装饰、装修住房的,金额如何认定?

  答:根据单位财务账簿和凭证等书面材料认定。本报记者 郭卫艳(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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