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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房 契税减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4:1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林银来

  本报讯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近日联合转发了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对购买2年后出售住房征税、普通住房税收优惠执行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

  普通住房三标准两优惠

  根据通知,我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38倍以下。

  税收优惠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契税。购房者购买普通商品房时需交纳成交总额1.5%的契税,是非普通商品房的一半。二是营业税。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可免征营业税。

  通知强调,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非普通住房的营业税政策征收。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购买房屋的时间界定为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

  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界定

  通知还详细规定了普通住房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对于2005年6月1日以前(不含6月1日),签订售房合同并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其交易登记申请的,仍按《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03”27号)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契税政策执行时间:对于2005年6月1日以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2005年8月1日以前(不含8月1日)凭预付款发票,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仍按闽财税“2003”27号文执行;8月1日以后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对于购买住房后出售的,在2005年6月1日以前(不含6月1日)签订合同并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其交易登记申请的,仍按闽财税“2003”27号文执行;6月1日以后受理的,一律按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通知强调,未按规定出具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完(免)税凭证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地产权属登记和发放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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