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并未见死不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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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4:5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本报洛阳讯曾经轰动一时的洛阳警察“见死不救”案,日前由洛阳市中院下达终审判决:警方“已尽到法定职责,且在处置该事件上并无违法”,维持一审判决。 据悉,去年6月6日晚,原告的女儿习某与另两名同学到洛浦公园游玩,习某不慎落水,有人报了警。涧西公安分局珠江路派出所民警王海涛和实习民警李治国、司机贺伟科,不到10分钟赶到现场,他们用强光手电筒搜寻水面,没见人。遗憾的是,这3人都不会游泳。民
事后,亡者家属认为责任在于警察“见死不救”,并将涧西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诉状称,警方接报警后,明知有人溺水,却派不会游泳的人员赶到现场,也没携带有效的救助工具,其主观不作为的故意明显,客观上不能作为的行为存在,习某的死亡与警方的不作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确认警方接警后的处警行为违法,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08万元。 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警方在主观上不存在能为而不为以及放任的情形,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习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对习某的死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院。6月3日,洛阳市中院下达行政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首席记者任双玲通讯员党彩凤责任编辑:陈要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