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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石化原董事长陈涌庆案昨日宣判 陈涌庆犯受贿罪被判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7:49 三秦都市报

  深圳市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涌庆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涌庆犯受贿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起诉书称,1991年,陈涌庆的儿子陈某成为南海石油深圳服务总公司贸易部员工。1992年,陈某个人承包经营湖溪酒店的龙莉苑酒楼。1992年4月,湖溪酒店催陈某偿还拖欠的4个月场地租金,于是陈某找到其父亲、时任深圳市石化集团总经理的陈涌庆,陈涌庆表
示同意。1992年4月21日,石化集团通过银行转账将石化集团下属石油经营部账户上的49万元转至南油公司。当天,陈某即到南油公司办理借款40万元的手续,并取走了40万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湖溪酒店的租金。此40万元至案发一直没有归还。

  公诉机关还指控,2000年年底,陈涌庆打电话给北京市顺义区交通局局长、通达公司总经理方某,提出要买一辆捷达小轿车。为了感谢陈涌庆并继续保持与深圳石化集团的合作关系,方某答应送一辆捷达车给陈。2001年1月11日,办理了航空托运手续,托运费用为1.68万元。该车到深圳办理上牌手续后,一直由陈涌庆之妻肖某个人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陈涌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管理不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作经营单位价值17.4万元的捷达轿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陈涌庆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据《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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