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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贪污受贿被判6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7:55 潇湘晨报

  本报讯肖正军在担任宁乡县公路管理站原副站长和交通局原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受贿,涉案金额达13万余元(详见本报4月20日A3版报道)。昨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肖正军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02年,担任宁乡县公路管理站副站长的肖正军,代表县公路管理站与该县横市镇政府签订了横市火车站站前路的测量设计合同,合同金额为52000元。后因其它原因,该工程测
量设计未能完全实施,肖正军只从横市镇政府领取了23000元。取得这笔钱后,肖正军未将钱交给县公路管理站入账,而是支付了17000元补助及费用外,将余下的6000元与宁乡县交通局原局长黄德贵和喻跃生(已判刑)私分,肖正军分得2000元。

  2003年下半年,宁乡县菁华铺乡政府为界桐公路勘测设计的事找到黄德贵,黄指派肖正军负责界桐公路勘测设计工程,并由县公路管理站与菁华铺乡政府签订了10万元的勘测设计合同。菁华铺乡政府至今共支付了8万元给县公路管理站,除1万元由县公路管理站财务入账、刘湘辉领取1万元作费用外,其余6万元由肖正军分两次用打白条的方式从菁华铺乡政府领取。肖正军在支付5万元补助和费用后,余下的1万元经肖正军与喻跃生等人商量,由黄德贵、喻跃生、刘湘辉、卢泽民(另案处理)和肖正军平分,每人分得2000元。

  自2002年下半年至2004年4月,肖正军在担任县公路管理站副站长及县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和财物11次,共计119000元。

  据悉,宁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肖正军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肖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邓九义 肖 建 孙慧安 张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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