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作出规定严禁党政机关人员驾驶公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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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09:21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昨天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驾驶公车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公车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因驾驶公车而发生被盗和交通事故,给国家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
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驾驶员及车管人员除外)一律不准驾驶公车,不准占用工作时间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法院、检察、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工作人员驾驶公车,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对全区党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统一标识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http://www.nxnet.cn)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