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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工人加沙送命续:毕树德可能得不到抚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12:15 新文化报

  记者踏查

  毕成为第一个在以丧生引发争议的中国人

  本报讯 (记者 卢红娄志广)昨日8时30分,通化县外事科的工作人员来到毕树德的家中,就毕树德在以色列遇难的有关事宜,对其家属作了简单的询问。然而针对毕树德如何到
以色列劳务的,是否办理了人身保险等情况,其亲属及邻居均无法说清楚。

  家属提出3点要求

  毕树德的亲属向外事人员提出3点要求,一是毕树德的子女去以色列,二是将死者的遗体运回家乡,三是死者妻子陈淑芹尽快回国。外事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尽快将家属的意见转达给中国驻以色列大使馆。

  家属没有领到抚恤金

  毕树德的妻妹夫逄某说,9日晚上,陈淑芹打来电话,说遗体的运送方式基本上已经定下来了,但具体在哪个机场运送以及具体的起程时间还没有最后确定。当家人询问其是否已经拿到了1000美元的抚恤金时,陈淑芹称至今还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抚恤。

  最后一次出国亲属曾反对

  “他们最早是在1996年开始出国的,当时是上韩国,我们亲属还一起送过他们。他这次到以色列打工,我们都不同意,当我们知道消息时,他已经登上了飞机。”逄某说,毕树德夫妇只是在过年过节给他们打一两个电话,每次打电话都哭,说想家,逄某就劝他们快回国,可没想到当时两个人出国,现在只能有一个人回家。

  儿子在悲痛中辞职

  毕树德有一个20岁的儿子毕海洋,毕树德未出事前,在江甸镇的一旅游山庄当服务员。7日晚,毕海洋得知父亲在以色列遭不测的噩耗。8日一早,毕海洋便向经理辞了职赶回家中。“孩子这几天愁眉苦脸的,问他话也不说,可能是他太想父母了吧。”毕家的一位亲属对记者说。

  毕成为第一个在以丧生引发争议的中国人

  自2000年以来,在以色列遭恐怖袭击死亡的中国劳工有8人,据了解,前7个中国劳工都是合法进入以色列的,而此次毕树德不同于前7人的是,他所持有的签证是旅游签证,而并非工作签证。毕树德在以的丧生,成为在以方赔偿问题上出现争议的第一名中国人。记者连线本报记者连线中国驻以使馆官员他们夫妻护照丢失毕树德身份难查证

  本报讯 (记者陈澈)“毕树德可能得不到以色列有关方面的抚恤!”昨日18时46分,本报记者从中国驻以色列使馆得到最新消息。由于以方保险公司一直没有查到毕树德的入境记录,范建民参赞对记者说,根据以色列法律,所有在“恐怖袭击”中受到伤害的人,无论身份是否合法,只要是通过合法渠道进入以色列的,都将得到免费救治和赔偿。但是以色列国家保险公司已经表示,不再为非法居留的外籍劳工办理保险。毕树德属于非法进入以色列境内,他的亲属很难获得以色列提供的抚恤,尸体运送、劳工赔偿等事宜可能得不到以方任何的赔偿。毕树德夫妇的护照已经丢失,关于遇难者的身份查证工作十分困难,所以让遇害者的善后抚恤问题更加复杂。但是范参赞表示,使馆方面将尽一切努力尽快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尽力为受害者及家属争取最大的权益。中介公司看法出国劳务要提防黑中介

  本报讯 (记者陈澈)“不用看别的,看毕树德工作的地点,就不可能是通过正常途径出国从事劳务的。”昨日,长春某出国劳务中介公司高总经理说。

  “国家商务部等部门规定,严禁向以色列加沙地区、约旦河以西地区外派劳务人员。根据毕树德的劳务地点,基本可以判断他是非法滞留在以色列。”

  根据省商务厅政府网站显示,我省共有73家公司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这位总经理说,正规劳务输出公司劳务输出程序,要对在国外合作的项目进行认真的选择,审核。再根据合作方的要求挑选外派人员,经过面试、技能考试,合格者才能办理出国工作准证。然后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当地的风土人情、法律、语言、生活习惯、自然气候等方面。

  在出国前,劳务公司要和劳务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详细规定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劳务人员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劳务人员在外国工作的2年~3年期间,公司要对劳务人员在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并保证劳务人员享受该国国民待遇:工资、保险、加班费等受该国法律保护。在发生事故时候,公司会代表劳务人员与当地保险公司、政府、合作方进行交涉,为劳工争取最大的权利。而且正规的劳务输出公司按照规定要上交给政府100万的保证金。

  高总经理说,一些黑中介基本上都是组织劳务人员以旅游为名,到输出地,然后就一走了之。黑心中介靠虚假的广告,夸大收益来吸引人,靠收取介绍费、抵押金等方法,骗取金钱,以去以色列为例,有的非法中介要收5万元左右人民币,或者更高,但是合法公司仅收4万多元人民币。

  “由于从2003年以来,外出劳务人员的护照变为因私护照,只要取得落地国的许可,那么他就可以获得签证。”高总经理说在这方面有关部门很难监控到,所以也可以说是黑中介钻了这个空子。务工提醒出劳务要看清办理方资质

  本报讯 (记者 黄家庆 陈澈)记者从吉林省商务厅了解到,经营公司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时,应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外派劳务人员以及外方雇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前,经营公司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内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迫击炮袭加沙通化工人无辜送命》续(新闻编辑:)(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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