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特大非法集资案主犯被判处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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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12:25 新文化报 | ||||||||
本报吉林讯 (记者 邢星 通讯员 付广) 昨日,震惊全国的纳士塔公司非法集资案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刘国民、杨向明、侯林坤、秦枢廷、陈瑜、王逸、廖羽辉、翟友伦8人犯非法集资罪,其中刘国民、杨向明、侯林坤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秦枢廷、陈瑜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逸、廖羽辉、翟友伦有期徒刑15年至12年不等刑罚。韩祥等15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刘国民、杨向明、侯林坤等13名被告人
辩论焦点一:是否是个人犯罪 刘国民等被告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法庭经调查认为,虽然刘国民采取虚假手段,取得了纳士塔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以纳士塔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但从现有证据看,纳士塔公司成立后,始终没有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而是以实施集团犯罪为该公司的主要活动,并且签订了详细的集资款分配协议(吸收资金的20%作为投资人利息,12%为侯林坤等人收归己有,20%作为侯林坤等人分配的代理费,48%由刘国民的纳士塔公司支配)。依照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辩论焦点二:是否构成犯罪 刘国民还提出他的所作所为并不构成犯罪。法院经查认为,刘国民隐瞒了纳士塔公司无任何流动资金、无任何承担风险的能力的事实,伪造了吉林纳士塔公司拥有美国纳士塔公司在中国总代理的相关法律文书和一份无效的、价值98亿元的土地资金担保函,以1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其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非法集资罪。 辩论焦点三:是否知道集资违法 刘国民的辩护律师提出刘国民并不知道他领导的集资行为违法,且有吉林省政府相关文件证明政府鼓励民间融资搞活企业的意见。经查,吉林省政府文件虽提倡民间融资搞活企业,但融资行为必须是依法融资,而不是非法集资。被告人刘国民对该罪行认识上的错误,并不影响他非法集资罪罪名的成立。 附件:“纳士塔”主要犯罪人员 刘国民:吉林纳士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侯林坤:首席执行官 杨向明:首席联络官 秦枢廷:市场总监 王逸:首席顾问 陈瑜:教育总监 翟友伦:行政部兼策划部经理 廖羽辉:信息部及财务部经理 秦枢廷领导的市场开发部内设19个分部,韩祥、张海、王林等人分别任各分部经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