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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有什么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13: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问:我儿子2003年12月被家门口人用刀刺伤,当时儿子昏迷,后来经鉴定是轻伤,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我不明白为什么不逮捕而取保候审?此外民事赔偿在庭外已经调解,庭外调解可给我们判决书?

  答:我国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构成轻伤,轻微伤不构成犯罪。逮捕只是为了保证诉讼,防止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
是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并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实体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只是逮捕一种,还有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从你所述的案情看,伤害你儿子的嫌疑人是家门口人,且你儿子是轻伤,刚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采取取保候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被告人最终仍然要经过法院的判决,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被害人的权利依然会得到依法保护。如果伤害你儿子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必须收监服刑。最后,庭外调解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内容会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一并表述。

  问:作为受害人我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怎么办?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受害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有可能启动检察机关的抗诉程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要求检察机关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你不服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对犯罪嫌疑人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有什么标准?

  答: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一直贯彻“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采取逮捕措施有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捕必要。

  问: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请问提出抗诉后,下一步的程序怎么办?抗诉后是否能够改判?

  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实行抗诉,这是一种事后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引起法定的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在再审时,由抗诉机关出庭支持抗诉,至于是否能够改判,由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裁判,抗诉只是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是一种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张勇 解作荣·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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