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有什么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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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13: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问:我儿子2003年12月被家门口人用刀刺伤,当时儿子昏迷,后来经鉴定是轻伤,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我不明白为什么不逮捕而取保候审?此外民事赔偿在庭外已经调解,庭外调解可给我们判决书? 答:我国法律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是构成轻伤,轻微伤不构成犯罪。逮捕只是为了保证诉讼,防止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
问:作为受害人我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决定,怎么办?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受害人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有可能启动检察机关的抗诉程序。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要求检察机关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你不服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问:对犯罪嫌疑人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有什么标准? 答: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一直贯彻“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采取逮捕措施有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有逮捕必要。 问: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请问提出抗诉后,下一步的程序怎么办?抗诉后是否能够改判? 答: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实行抗诉,这是一种事后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引起法定的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在再审时,由抗诉机关出庭支持抗诉,至于是否能够改判,由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裁判,抗诉只是启动再审程序,实际上是一种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张勇 解作荣· (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