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业务单位贿赂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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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02:3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近日,石台县法院根据池州市中院指定,对原池州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李强民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处李强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自2002年至2004年间,李强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与交警支队有业务关系的某装潢公司经理施某现金3万元、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吴某现金9600元和某交安设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现金1万元,共计4.96万元。
法庭鉴于李强民案发后能够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现,赃款已全部追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旭东)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