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前院长贪污公款被判刑2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13:54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刘威)今天上午,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北京市儿童福利院前院长兼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主任王晨光,因把福利院的4万元公款挪用到自己的家族企业,被海淀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现年55岁的王晨光是河北省人,大学文化程度。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间,王晨光利用其担任北京市儿童福利院院长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儿童福利院拟用于开办收养咨询热
2002年12月12日,北京安琪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上述案款4万元退还给北京市儿童福利院。 2004年12月28日,海淀检察院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王晨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单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案例 1.成都某福利院院长邓晓莉自1995年担任院长以来,她就没忘记过给自己捞好处。在任期间先后贪污公款折合人民币共计76.54万元,分别存放在9家银行或储蓄所。2004年3月,邓晓莉被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从1998年6月到2001年6月,汕头市升平区福利院出纳员周莉苹,贪污公款33万余元。后周莉苹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3.今年4月,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发生了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事件,4名犯罪嫌疑人因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两人重伤,被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发后,该福利院又曝出领养孩子强收赞助费的丑闻。 背景链接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儿童希望救助基金工作部主任吴建英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目前国内有儿童福利院90多所、收养儿童的社会福利院200多所,共收养孤儿、弃儿和残疾儿童54000多人。 专家说法 国家检察官学院的郭立新教授说,北京市儿童福利院是首都市属孤残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是慈善机构,在这种单位的职务犯罪不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最需要救济的儿童的利益,而且给国家声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郭教授认为,对于福利机构的职务犯罪应重点从两方面预防,一是内部监督,杜绝院长财务一枝笔说了算的现象,此外财务要定期公开。二是上级主管单位要及时监控,统一财政支出,统一账号,让权力人行使财务权力时有严格的手续,从某种程度上说,领导用起钱来麻烦就是一种制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