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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副支队长受贿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16:39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6月12日电 (陈旭东)安徽石台县人民法院近日根据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对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副支队长李强民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处李强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自2002年至2004年间,李强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与交警支队有业务关系的某装潢公司经理施某现金3万元、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吴某现金9600元和某交安设施有限公司总
经理王某现金1万元,共计4.96万元。

  法庭鉴于李强民案发后能够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现,赃款已全部追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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